宣城市获全国和全省性文艺奖项配套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宣城文艺网 发布时间:2018-11-05 17:02[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和文化名市建设,根据《安徽省获全国性文艺奖项配套奖励办法(试行)》和《中共宣城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奖励我市在全国性、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配套奖励经费从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按照《宣城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中所保留的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和4项节庆文艺评奖。
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全国性节庆文艺奖项包括: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国际马戏节。
第五条  全省性常设文艺奖项包括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安徽文艺奖、安徽省社会科学奖等。其他常设性及节庆文艺奖项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文件为准(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特指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台、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同),不一一列举。
第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作品原则上须由我市单位(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凡与市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或外市作者以宣城元素为主要素材创作的作品,获得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并申报配套奖励的,其奖项荣誉权应归宣城市所有(以正式奖励文件、证书等为准)。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获得全国性、全省性上述文学艺术奖项的,有奖励资金的,按1:1的标准予以配套奖励。没有奖励资金的,全国性奖项配套奖励5万元以下,全省性奖项配套奖励3万元以下。
第八条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作品(个人)当年度获得多个全国性、全省性文学艺术奖项的,获奖作品(个人)按最高额度配套奖励,不重复累计奖金;跨年度再获全国性、全省性文学艺术奖项的,获奖作品(个人)按最高额度补足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初,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市直宣传文化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的获奖情况进行汇总,向市委宣传部申报。申报作品(个人)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申报单位应认真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文件,并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文件真实性负责。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团体)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由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联负责同志组成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宣传文化科,成员包括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联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经领导小组认定后,提请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认定工作实施回避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除常规性认定工作外,出现以下情形也由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1.获得新设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的奖励;
2.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奖励。
3.其他须认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奖金用于奖励主创人员、作品打磨、市场拓展和新艺术创作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实行,2018年1月1日之前所获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不属于本办法配套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共宣城市委宣传部。
 
            中共宣城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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